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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

{{ $t('FEZ002') }} 03_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7月15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10026201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專任運動 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 定辦法」,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 不續聘及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條文及規定,教育部業發布修正在案,請貴校 應依修正規定,落實教練之管理。

三、學校運動教練涉性平或體罰案件,除前揭專任運動教練 法 規外,不論其為學校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或為其他 方式 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含鐘點、義務、家長會或家長後援 會聘任、相關單位派駐學校,擔任或協助學校體育班或運動代表隊學生之培訓或參賽相關工作者), 依所涉事由之 查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涉及對學生疑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學 校均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進行校 安通報、調查及處理(調查期間應依規定停聘),並依其 調查結果及決議,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 範,辦理後續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 通報等事宜。 (二)如涉及對學生疑有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時,查教育部所 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運 動教練為準用對象,爰應依學校所定相關輔導與管教學 生實施要點調查處理,並依其查處情形及結果,適用各 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辦理後續懲處、解聘、 停聘、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

四、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 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聘任、 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 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備文通 報本局,俾層轉教育部予以撤銷證照。

五、另為確保學校對於校園內其他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 運動教練,善盡管理之責,凡學校以聘書或契約聘任或進 用,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均應事前循校 內程序報經同意,並由學校與該等人員訂定契約或約定 書,載明其職責內容及消極資格等事項,俾加強管理。

六、學校或相關聘僱單位亦應加強運動訓練及指導人員之管理 及資格要求,相關人員應具備合格且有效之教練證照,以 建構安全之運動環境,維護學習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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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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