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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快篩試劑須知」1份

{{ $t('FEZ001') }} 李承恩

{{ $t('FEZ002') }} 03_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2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53930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前向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爭取快篩試劑,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人數,提供學校公費快篩         試劑,另訂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供學校據以依循發放快篩試劑。

三、考量防疫物資有其存放條件,依教育部修正旨揭須知,學校得評估校內可置放空間、環境溫度及濕度、學校教職員生備用需求等,透過校內相           關會議討論,以公平、不造冊登記為原則,將快篩試劑適量發放予教職員工生,供學校教職員工生有需求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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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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