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02_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20073823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臺灣手語課程初期,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採 實體授課方式者,得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共同評估課務協調、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或教學資源需求,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函報本局並經同意後置任協同教師,協助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更能達成預期成效。
三、協同教師之資格、任期、置任人數、權利及任務,詳如實 施計畫;所需鐘點費之申請補助方式,將另行函告。
四、檢附國教署來函、實施計畫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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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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