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02_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辦 理。
二、依教育部「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 引」及「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 料注意事項」,貴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資通訊系統, 應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倘當事人拒絕應 提供替代方案,並依前揭指引及注意事項辦理,以維護師 生權益。
三、另校內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請確實依據「各級學校使用 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辦理,並 請留意勿於官方網站上進行個人資料蒐集作業,避免個人 資料外洩之風險。
四、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應 用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授權期限,於屆期 或離校時銷毀,以符合規範。
五、檢附「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 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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