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02_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4 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1306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學校教師 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條件,請詳參前開國教署函。
三、請貴校協助轉知及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 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113學年度國教署中小組商借教師」,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國教署原函、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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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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