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06_人事室|
一、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前以112年12 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101390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148528號函,請各校得依權責同意聘任之代理教師於 受聘期間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
二、教育部現函釋前述國教署來函所述「無課務時段」之定 義、代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時數限制、假別及申請在職進修 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等事宜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 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 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 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 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 之規定辦 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 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 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 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 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
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2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101390號函說明四所述「代理教師非教師進修辦法適用對象,學校尚不得依教 師進修辦法規定同意其以公假前往進修。」一節,因與教 育部來函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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