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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請宣導教師專業審查會 (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實務之正確運作方式一案

{{ $t('FEZ002') }} 06_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136002900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6條規定略以,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 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通知學校。 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 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復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40條規定: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 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資料或物品。」

三、爰此被付調查教師,因請假、留職停薪等未於學校校內教學時,仍需配合專審會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至於調查事實 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 視具體個案採適宜之方式進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 工作權,主管機關專審會調查小組仍應本於職權調查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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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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