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06_人事室|
一、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 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有上開年資的同仁,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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