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06_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函 辦理。
二、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 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 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 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 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 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 以保障教師權益。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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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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